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途中销售、调换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生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货主处生猪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