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调运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动物调运过程中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依法实施补检,经补检合格的,可以继续运输、销售;不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收缴销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