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应当直接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明的目的地。种猪和仔猪应当直接运抵饲养场所种用或者育肥,肉猪应当直接运抵定点屠宰企业屠宰。

生猪运输途中,不得销售、调换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