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二十二条有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