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执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疫情通报等制度,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