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执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疫情通报等制度,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