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七条已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属于监察、审判、检察工作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四)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五)有关机关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