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之间,应当加强日常工作的沟通和协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