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报告工作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