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为实现制定目的所规定的手段与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四)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