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献血、采供血、用血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市、区献血工作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具体工作。血站作为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等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