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京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个人自愿参加献血。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