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血站设置的采血点可以在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情况下,设置必要的宣传设施,开展献血宣传招募活动。采血点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单位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