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结合人口及医疗资源分布、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编制血站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血站设置规划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