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结合人口及医疗资源分布、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编制血站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血站设置规划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