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坏绿化设施、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