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坏绿化设施、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