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审查、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索取钱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滥罚款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