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变动、遮盖和损坏经批准未到期的户外广告及设施。因正当原因需要拆除、变动的,应当提前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者,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