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广告业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