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具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农药、兽药等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