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画、粘贴、喷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等废弃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损毁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损坏设备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树木花草、果实或者设备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流动兜售或者摆摊销售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