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园的植被养护、景观保护和设施维护等园容园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或者要求:(一)园容园貌整洁、美观;(二)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三)树木枯枝及时清理,植株缺损及时补种;(四)建(构)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持完好、整洁,损毁、缺失及时更换;(五)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管理规范;(六)游乐设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七)其他规定标准或者要求。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