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同时兼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综合作用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