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园管理机构(单位)不得将政府投资建设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不得利用"园中园"等形式开展变相经营活动。公园管理机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管理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将其改作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