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在公园显著位置公示。公园周边应当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公园景观和功能的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建设高度、轮廓、色彩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