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公园内的建筑与设施应当符合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并突出文化内涵,讲求文化品位,注重艺术效果。公共厕所、果皮箱、园灯、园椅等设施的数量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禁止在公园内新建会所、高档餐厅、茶楼以及其他不符合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拆除。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