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