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将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迟报、瞒报、虚报。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未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自主备案。

具体规模、备案要求,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