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第十六条有效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