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第十四条有效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