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