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的组织、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区人民政府承担外事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政府外事部门)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工作。政务服务、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财政、体育、文物、公安、城市管理、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