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含有禁止性内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