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设置、使用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而未设置、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