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第二章 公共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需要,完善外语人才和涉外专业人才教育规划,支持学校加强外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外语人才和涉外专业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高等学校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合作培养复合型外语人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