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第二章 公共服务第十条有效在本市举行的国家重大活动和政府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国际展会、国际博览会等活动期间,政府外事、精神文明建设、共青团等部门和团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统一安排,统筹协调外语服务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