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组织制定监督管理事项目录。

监督管理事项目录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事项的职责主体、对象、措施及设定依据、执法方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