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统计分析、预警研判、联动指挥和监督评议,创新智能行政执法模式,实现执法业务集成整合和执法流程优化统一。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应当与政务服务、基层治理、投诉举报、公共信用等平台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