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协作机制,整合和共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通过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线上协同法制审核。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