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协作机制,整合和共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通过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线上协同法制审核。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