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日常行政检查,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应当按照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应增减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概率,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适当减少抽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