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同第十五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通过执法计划协调、签订协作配合协议、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式,明确具体执法事项的工作衔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