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同第十四条有效开展联合执法的,发起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必要时,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可以提出联合执法的建议,明确发起和参与部门,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可以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开展,有关参与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