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同第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机制,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