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事项第十条有效本章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目录的制定机关,应当对目录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动、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