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二)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