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