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十条有效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