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妨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挠城市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巡查、检查、抢修城市供水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