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罚款:(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设备活动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