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公共供水水源、应急备用水源开发与建设,逐步推进水源互联互通和城乡一体化供水。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建设、改造。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