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公共供水水源、应急备用水源开发与建设,逐步推进水源互联互通和城乡一体化供水。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建设、改造。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