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供水用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活动的管理,利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所使用的制水设备、消毒产品以及其他涉水材料,应当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出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规定的水质标准,并定期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公示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